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12 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應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並繳回能量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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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應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並繳回能量登錄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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