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能量登錄: 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書件內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 三、未於第八條所定期限內,將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四、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變更事項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且情節重大。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報請本部備查之變更事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未依前條規定於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七、自行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八、開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後,自行停止營業逾三個月以上。 九、其他違反本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或相關法令,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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