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危老申請人徵詢重建計畫範圍內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徵詢意見書。 二、全體預定起造人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法人或公司行號,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未會同申請之其餘預定起造人同意文件(預定起造人僅有一人者免附)。 四、危老基地內國有土地與建築物清冊及地籍圖。 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尚未實施都市計畫者免附)或國家公園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能以電子處理查詢者,得免予檢附,並由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列印查詢文件併案存檔。 六、危老基地內全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 七、重建計畫。 八、成本估算表。 九、願提供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分回之重建後土地、建築物及停車位。 十、前款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分回之重建後土地、建築物及停車位之計算說明及參考資料。 十一、合建契約書。 十二、切結書(含清除國有土地範圍內違章建物或地上物等事項)。 十三、估價報告書。 十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認定有需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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