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 4 條
危老申請人徵詢重建計畫範圍內國有房地參與危老重建,應依下列各款條件辦理: 一、危老基地無危老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形。 二、危老申請人應取得危老基地內全體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以前款同意文件所載之預定起造人為危老申請人,如預定起造人二人以上,且以其中一人為代表申請時,應檢附其餘預定起造人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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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所載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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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