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 3 條
國有房地有合理之利用計畫,無法參與危老重建之情形如下: 一、管理機關已有利用或開發計畫,並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准)。 二、管理機關已編列預算執行。 三、已納入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四、執行機關選定設定地上權標的或報經主辦機關同意辦理改良利用。 五、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利用計畫之國有非公用房地。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業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