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作業辦法 第 6 條
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委由專業或技術服務廠商(含團體或機構)就危老重建申請案提供專業或技術性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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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管理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委由專業或技術服務廠商(含團體或機構)就危老重建申請案提供專業或技術性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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