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約束:指使用設備,限制病人移動或活動之措施。 二、替代方案:指透過治療,或以勸服、溝通、同理或其他情緒支持方法,取代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之處置。 三、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指護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職能治療所、精神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四、執行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緊急醫療救護人員。 (二)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參與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之人員。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