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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16 條
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期間,病人因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醫療機構及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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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期間,病人因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醫療機構及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