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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13 條
執行人員於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場域,應可供執行人員就近觀察病人情況,或設置監看設備。 二、依病情需要,定期探視病人之生命徵象、皮膚完整性、血液循環、活動度及其他事項。 三、及時滿足病人必要生理需求,提供心理支持,並維持環境舒適度。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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