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病人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期間,經評估病情穩定或不適合繼續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