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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8 條
- 1.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至少每二小時探視病人,並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
- 2.醫療機構得視病人年齡或有其他特殊醫療、健康與安全需求,調整前項探視及評估時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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