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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應依醫師之醫囑為之。
  2. 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執行約束處置,應依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之指示為之。
  3. 免除病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4. 依前項規定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後,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認已無執行之必要時,應即停止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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