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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 7 條
- 1.醫療機構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應依醫師之醫囑為之。
- 2.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執行約束處置,應依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師之指示為之。
- 3.為免除病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4.依前項規定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後,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認已無執行之必要時,應即停止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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