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第 11 條
- 1.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本辦法相關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課程內容、講師資格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2.前項參與教育訓練對象,應包括地方警察、消防、衛生及民政機關所屬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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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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