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稱必要費用,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因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而實際使用之設施及人力成本。
- 前項必要費用之具體費額由建置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協商確定後辦理之。
- 法官及檢察官依法調取網路流量紀錄者,得減收或免收調取費用。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