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 2 條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之政府機關(構)、學校、非營利組織、企業、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組織、團體)或人員,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績效優良者,依本辦法獎勵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
辦理詐欺防制教育宣導之政府機關(構)、學校、非營利組織、企業、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組織、團體)或人員,經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績效優良者,依本辦法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