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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 5 條
前條申請案,由本部遴派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人員及遴聘具警政、法學、心理、教育、犯罪防治或詐欺防制相關經驗之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部遴派(聘)三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申請之組織、團體或人員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部遴派(聘)五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初審書面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部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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