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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獎勵辦法 第 8 條
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其事蹟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獎者,追繳其獎牌、獎盃或獎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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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定為詐欺防制教育宣導績效優良之組織、團體或人員,其事蹟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獎者,追繳其獎牌、獎盃或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