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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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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應於契約中明定。
  2. 2.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3.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沿革 1

(1140107 制定)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 名詞
(114010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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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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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規定:「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