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一、第一項明定本中心進用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渠等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約定,釐清本中心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並符合建制之目的。 二、第二項明定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鑑於董事長、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有決定權,為避免循私,爰於第三項明定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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