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一、本中心置執行長,人選由董事長推薦,又依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執行長任免之同意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又執行長應依法執行本中心業務及督導所屬人員,爰於第一項明定執行長之遴聘方式及職權。 二、第二項明定執行長準用董事、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又以本中心執行長本為第十五條適用對象,並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爰無須規定準用各該條項有關董事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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