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及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考量本中心組織規模,董事人數定為十一人至十五人,又為落實本中心任務執行,爰於第一項明定本中心董事資格、遴聘及解聘方式。第一款所定「政府相關機關」,例如經濟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教育部等;第二款所定「與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包括運動產業相關領域之民間學會成員等,第三款所定「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主要係借重其對於運動產業之經驗分享及實務建議。 二、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政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其獨立性,並明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運動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代表人數之保障比例,以發揮渠等所長。 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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