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監事三人,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一、第一項為發揮監督功能,爰明定本中心監事應具運動產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並規定監事人數及其遴聘、解聘方式。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選任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任一性別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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