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3 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如為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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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