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之查證聲明書,替代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查驗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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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之查證聲明書,替代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查驗聲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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