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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23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權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其有關產品碳足跡標籤之使用、標示、展延及其他管理事項,依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使用權者,原使用期限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