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產品碳足跡核定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品碳足跡。
- 2.前項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二、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名稱及地址。 三、產品名稱及型號。 四、標示數值及單位。 五、使用方式。 六、核定編號。 七、核定有效期間。
- 3.產品碳足跡標籤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品碳足跡標籤顏色應以綠色及藍色標準色(Pantone 368C、348C及Pantone Process Blue C)印刷。但已於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時,另行提出標示方式者,不在此限。 二、圖示之心型內應依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標示產品碳足跡數值及計量單位,不得變形或加註字樣。 三、產品碳足跡標籤得依等比例放大或縮小。
- 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指定資訊平台公開第一項產品碳足跡核定內容。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第四條第三項條文
-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