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9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依第三條及第六條之申請,除申請審定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外,其餘申請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者依第三條及第六條之申請,除申請審定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審查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