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28

  1. 1.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彈藥之許可文件、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執照。
  2. 2.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遺失或遭竊後,持有人或保管人應於三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報繳執照或註銷登記。
  3. 3.前項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彈藥或自製魚槍之遺失或遭竊情形,應由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通報全國各警察機關協尋,並副知內政部。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彈藥之許可文件、自製獵槍或自製魚槍執照遺失或毀損時,持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