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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14

  1. 1.原住民應於領取前條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製造甲式自製獵槍,並持以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查驗及列冊管理。
  2. 2.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製造者,得以書面向保管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長製造期限一次,其延長期間不得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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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名詞
  • 翌日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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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原住民應於領取前條自製獵槍主要組成零件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製造甲式自製獵槍,並持以向保管地之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