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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許可或依原區域計畫法准之開發許可廢止或失其效力,其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完成使用地編定或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使用許可相關作系統刪除使用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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