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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原區域計畫法准之開發許可,其失其效力之認定,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其開發許可案件應辦事項及收受使用許可通知之日起算方式,應依原區域計畫法及其法規規定辦理。
  2.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開發許可之廢止,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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