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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
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
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4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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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填海造地案件之開發面積,以
適
用為原則,不宜擴大需求,並應明確說明其土地需求之計量方式,並檢具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開發面積符合最小需用原則之同意文件。
前項最小需用原則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改變自然海岸之長度或面積最小化。 二、填海造地之開發基地形狀,以接近方形或半圓形為原則。 三、應以整合、集中、緊密之方式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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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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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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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共同許可條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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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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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國土保育地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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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海洋資源地區 §34
開新分頁
第 三 款 農業發展地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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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款 城鄉發展地區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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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款跨國土功能分區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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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書圖文件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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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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