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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為彌補或育其開發所造成生態環境之面積損失,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且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得採取下列替代措施: 一、於申請案件範圍外補足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並以使用計畫範圍鄰近地區為優先。 二、配合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生態敏感類型之保護(育、留)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辦理保護(育、留)區保護標的相關復育工作。 三、提出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產推廣或其他具體可行之措施替代,但以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之申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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