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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38

申請案件為彌補或育其開發所造成生態環境之面積損失,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且彌補或復育之面積比例原則應達到一比一,其面積比例不足時,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得採取下列替代措施: 一、於申請案件範圍外補足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並以使用計畫範圍鄰近地區為優先。 二、配合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生態敏感類型之保護(育、留)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求,辦理保護(育、留)區保護標的相關復育工作。 三、提出海洋資源保育、海洋產推廣或其他具體可行之措施替代,但以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之申請案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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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第 38 條規定:「申請案件為彌補或復育其開發所造成生態環境之面積損失,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營造同質性或同功能性之棲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