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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應自使用範圍邊界線退縮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一、申請案件範圍緊鄰農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 二、屬農業科技設施、工業設施、油(氣)設施及電力設施之使用計畫。
  2.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土計畫審議會認定對周邊環境影響程度較低或情況特殊者,其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規定如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件範圍緊鄰道路、公園、綠地、依水利法公告之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海堤區域,且無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酌減其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寬度,或以建築退縮並植栽綠化方式辦理。 二、申請案件範圍鄰接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同一群組之使用項目或細目,經徵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得免予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因使用需求需保留現況合法建築致無法留設者,得於其他範圍邊界留設相等面積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四、符合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所定性質特殊且規模小於一公頃者,得由國土計畫審議會視個案情形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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