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與當地公共設施相互配合,並應取得電力、垃圾處理及自來水等相關事業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但無該需求之申請案件或各該機構無法提供服務,經申請人另以其他方式提供,並取得有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