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未收載之藥品,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公告為必要藥品,保險人得通知藥品許可證持有廠商於一定期限內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逾期未提出者,保險人得逕提藥物擬訂會議同意後暫予收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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