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領有藥品許可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 一、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品。 二、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