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領有藥品許可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 一、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品。 二、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
未領有藥品許可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者,得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議訂定收載: 一、主管機關公布之供應短缺藥品。 二、第三十四條之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或特殊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