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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6

檢察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檢察機關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招考事宜由各地方檢察署訂定之。 二、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書記官,其任職或契約期間屆滿二年且最近二年服務成績均甲等,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進用者,免經招考,由各地方檢察署公開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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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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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檢察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檢察機關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應參加公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