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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助理應就法律或與檢察機關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或遴選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考人應參加公開招考,招考方式兼採筆試及口試。招考事宜由各地方檢察署訂定之。 二、應考人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書記官,其任職或契約期間屆滿二年且最近二年服務成績均甲等,因故離職未滿一年,重新進用者,免經招考,由各地方檢察署公開遴選。但因業務需要得加考筆試或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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