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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田水利事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核定前一年度內未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獲選為工作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管理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2. 前項工作績優人員名額計算,各灌溉管理組織編制員額數四十人以下者,得遴選一人,編制員額數四十人者,每滿四十人,得增加遴選一人;畸零數在二十人以上未滿四十人者,以四十人計。
  3. 工作績優人員之遴選,依符合第一項各款條件人員之事蹟從嚴審議,並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工作績優人員者為優先;其遴選應提經人評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陳請處長核定。
  4. 經核定為工作績優人員,由各灌溉管理組織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及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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