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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長之獎懲,由管理機關辦理,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
  2. 前項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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