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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1 條

  1. 1.處長之獎懲,由管理機關辦理,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申誡、記過、記一大過。
  2. 2.前項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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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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