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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6-1 條
- 1.處長之獎懲,由管理機關辦理,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
- 2.前項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應列丁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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