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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5-2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格。 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 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 五、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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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 5-2 條規定:「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