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5-2 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不適格。 二、經依前條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非屬第二條規定之爭議事件。 四、屬曾經法院判決確定、調解或仲裁成立之爭議事件。 五、其他應不予受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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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適名詞
- 非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2 條條文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 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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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