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