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3 條

  1. 1.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72 條之 3 為民國 114 年新增司法關說罪,5 年以下;既遂加重為 1-7 年。

Q · 民代打電話給檢察官「關心案件」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172 條之 3 第一項,意圖使法官、檢察官為或不為特定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命令,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罰金。若法官、檢察官「真的因而行動」,依第二項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且無易科罰金空間。

白話解讀

這條直接衝著台灣司法文化裡最難談的那個詞:關說。長久以來,民代、前輩、長官「打個電話過去」這種事被視為政治生態的一部分,最多只被道德譴責,無法以刑法追訴。直到民國114年這條增訂,「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他們的上級不法關說,首度成為獨立的犯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十萬罰金。第二項更狠:如果法官、檢察官真的因為關說而作出特定裁判、處分、簽結、上訴決定或執行命令,刑度拉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一百萬。注意這個「一年以上」的下限,代表一旦被認定為第二項既遂,沒有易科罰金的空間,是真的要進監獄的等級。這條的革命性在於:它讓「打電話這件事」本身就成為犯罪,不需要等到金錢往來、不需要等到對價關係,只要是利用影響力去干預司法個案的進行方向,就成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之 3 為民國 114 年新增之妨害司法罪,將「對法官、檢察官的不法關說」獨立刑事化。第一項處罰關說行為本身(影響力犯罪),不要求對價或金錢往來;第二項處罰關說既遂(司法人員因而為一定行為)並加重刑度,是台灣司法改革對「關說文化」的核心法律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代助理打電話給地檢署「詢問案件進度」也算關說嗎?

單純詢問進度本身不構成本條,重點在對話內容有沒有傳達「希望案件往特定方向走」的訊息。但實務上很難切割,因為助理代表民代身分本身就帶有影響力暗示,檢察官接到這種電話會自動提高警覺。內行人提示:114 年新法實施後,多數檢警單位已要求接聽此類電話必須錄音並登記,這種「只是詢問」的操作實際上已經被制度性地攔截。

Q2律師私下找承辦檢察官喝咖啡討論案情會不會觸法?

律師以案件代理人身分與承辦檢察官溝通是合法的職務行為,本條處罰的是「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進行「不法關說」。兩者差異在於溝通是否透過正當程序、是否涉及不當的影響力行使。內行人提示:資深律師現在普遍拒絕非正式的場外會面,這不是排場,而是職業風險管理。

Q3刑法第 172 條之 3 是什麼罪?

民國 114 年 5 月新增的司法關說罪,將對法官、檢察官的不法關說獨立刑事化。第一項罰關說行為、第二項罰關說既遂並加重。

Q4什麼是「不法關說」?

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意圖使法官、檢察官為或不為特定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命令之行為。

Q5什麼是「影響力犯罪」?

不以對價關係為要件,處罰行為人「利用其地位」對特定職務行為施加不當壓力,本條為台灣首例刑事影響力犯罪立法。

Q6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差在哪?

第一項罰關說行為本身(5 年以下 + 50 萬)、第二項罰司法人員因關說而行動之既遂(1-7 年 + 100 萬、無易科罰金)。

Q7民代打電話給檢察官「關心案件」會犯什麼罪?

從民國 114 年起,這通電話本身就是刑法 172-3 第一項的犯罪,不需收錢、不需案件真的改變走向。

Q8司法關說罪要怎麼證明?

對話錄音、通聯紀錄、訊息截圖完整保存。重點是證明對話內容客觀上有「特定方向的期待」。

Q9司法關說罪怎麼檢舉?

向法務部廉政署或地檢署檢舉,本罪可獨立立案偵辦,非告訴乃論。

Q10被關說了怎麼自保?

立即書面陳報承審法官並請求列入卷宗、保存所有對話紀錄、向廉政署檢舉。這既阻斷關說效果也取得道德高度。

Q11刑法 172-3 vs 貪污治罪條例 6 哪個適用?

有對價關係(金錢、利益)走貪污治罪條例 6 為重;純影響力濫用無對價走本條 172-3。兩者可能想像競合。

Q12刑法 172-3 vs 法官法懲戒哪個重?

本條是刑事追訴(坐牢),法官法 30 是懲戒(撤職、減俸)。法官接受關說可能雙軌追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first_paragraphsecond_paragraph
適用對象意圖使司法人員為一定行為的關說者司法人員因而實際為一定行為(既遂)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罰金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罰金
易科罰金可(5 年以下未達 6 個月以上條件可易科)不可(下限 1 年已超過易科罰金門檻)
舉證重點證明關說行為 + 影響力濫用證明司法人員行為與關說有因果關係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