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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3 條

  1. 1.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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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72 條之 3 為民國 114 年新增司法關說罪,5 年以下;既遂加重為 1-7 年。

Q · 民代打電話給檢察官「關心案件」會犯什麼罪?

依刑法第 172 條之 3 第一項,意圖使法官、檢察官為或不為特定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命令,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罰金。若法官、檢察官「真的因而行動」,依第二項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且無易科罰金空間。

白話解讀

這條直接衝著台灣司法文化裡最難談的那個詞:關說。長久以來,民代、前輩、長官「打個電話過去」這種事被視為政治生態的一部分,最多只被道德譴責,無法以刑法追訴。直到民國114年這條增訂,「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的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他們的上級不法關說,首度成為獨立的犯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十萬罰金。第二項更狠:如果法官、檢察官真的因為關說而作出特定裁判、處分、簽結、上訴決定或執行命令,刑度拉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一百萬。注意這個「一年以上」的下限,代表一旦被認定為第二項既遂,沒有易科罰金的空間,是真的要進監獄的等級。這條的革命性在於:它讓「打電話這件事」本身就成為犯罪,不需要等到金錢往來、不需要等到對價關係,只要是利用影響力去干預司法個案的進行方向,就成立。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之 3 為民國 114 年新增之妨害司法罪,將「對法官、檢察官的不法關說」獨立刑事化。第一項處罰關說行為本身(影響力犯罪),不要求對價或金錢往來;第二項處罰關說既遂(司法人員因而為一定行為)並加重刑度,是台灣司法改革對「關說文化」的核心法律工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72-3 是什麼罪?

民國 114 年新增司法關說罪,處罰對法官檢察官的不法關說。

Q2司法關說罪要關幾年?

第一項 5 年以下併科 50 萬;第二項既遂 1-7 年併科 100 萬。

Q3民代打電話給檢察官就算關說嗎?

如對話內容傳達「希望案件往特定方向走」之意圖即構成。

Q4司法關說罪需要證明有收錢嗎?

不需要。本條是影響力犯罪,不要求對價關係。

Q5律師找承辦檢察官討論案情會違法嗎?

律師正式職務行為合法,但須走正當程序留下紀錄。

Q6什麼是「不法關說」?

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意圖使司法人員為特定行為。

Q7司法關說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第一項可,第二項既遂因下限 1 年無易科空間。

Q8怎麼檢舉司法關說?

向法務部廉政署或地檢署檢舉,可獨立立案偵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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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意圖使司法人員為一定行為的關說者司法人員因而實際為一定行為(既遂)
法定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罰金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罰金
易科罰金可(5 年以下未達 6 個月以上條件可易科)不可(下限 1 年已超過易科罰金門檻)
舉證重點證明關說行為 + 影響力濫用證明司法人員行為與關說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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