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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行為之案件,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敘明事實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案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舉發: 一、舉發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案件發生時間、坐標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 三、照片、影片、文書等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2. 舉發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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