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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7.01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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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海洋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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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行為之案件,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敘明事實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案件發生地之主管機關舉發: 一、舉發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案件發生時間、坐標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 三、照片、影片、文書等足供研判違規行為之具體事證或佐證資料。
  2. 舉發案件不符前項規定,依其性質能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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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舉發機關對舉發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收文日之次日起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舉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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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確定,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核定獎金之上限。
  2. 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屬違法行為人之受僱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核定獎金之上限。
  3. 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核定獎金,並以書面通知受獎人。
  4. 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受獎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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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舉發者,獎金應發給全體舉發人;分別舉發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2. 前項舉發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但第五條情形,以收受舉發機關之收受時間為準。
  3.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協助取締者,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案件貢獻度個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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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取締或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 二、依本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舉發或取締。 三、舉發時已為主管機關所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四、就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舉發或取締獎金。 五、依據網路、電視、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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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對於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之身分相關資料及其所提供之舉發資料,應予保密。
  2. 載有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真實身分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以密件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識別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之身分者,亦同。
  3. 第一項之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之身分及與其身分相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取得及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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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因取締或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保護、依法處理。
  2. 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主管機關得另洽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7.0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