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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舉發者,獎金應發給全體舉發人;分別舉發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2. 前項舉發之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之時間為準。但第五條情形,以收受舉發機關之收受時間為準。
  3. 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協助取締者,獎金由主管機關依案件貢獻度個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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