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8 條
協助取締或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 二、依本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舉發或取締。 三、舉發時已為主管機關所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四、就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舉發或取締獎金。 五、依據網路、電視、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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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協助取締或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 二、依本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舉發或取締。 三、舉發時已為主管機關所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四、就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舉發或取締獎金。 五、依據網路、電視、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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