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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6

  1. 1.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確定,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核定獎金之上限。
  2. 2.協助取締者或舉發人屬違法行為人之受僱人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核定獎金之上限。
  3. 3.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核定獎金,並以書面通知受獎人。
  4. 4.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受獎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相關文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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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規定:「協助取締或舉發之案件經裁處確定,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得以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