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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10

  1. 1.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依法得承受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權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2. 2.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機關檢送承受權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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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訴名詞
  • 承受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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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訴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依法得承受原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涉權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