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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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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
提起後,申訴人死亡者,由依法得
承受
原
行政處分
或管理措施所涉權益之人承受申訴程序。但已無取得申訴處理之權益或依其性質不得承受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權責機關檢送承受權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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