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提起申訴逾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期間。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學校或機關、住址或其他聯絡方式。 三、同一事由,已提起復審、申訴或行政訴訟,而仍一再提起。 四、非權責機關,接獲申訴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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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逾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定期間名詞
- 復審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非名詞
- 教育部軍訓教官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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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