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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秘書務由法務部督導廉政署負責辦理。
  2.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綜理本會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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