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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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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 一、
褫奪公權
尚未
復
權者。 二、涉及違法、
失職
或違反職
業
倫理,且情節重大者。
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
第七條、第八條
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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