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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委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權者。 二、涉及違法、失職或違反職倫理,且情節重大者。
  2. 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情節重大者,法務部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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